关于落实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及规范用气的公告
全市各有关单位、各燃气企业、各燃气用户: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有关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文件和会议精神,抓好燃气末端安全管理,认真做好全市燃气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工作,切实降低燃气安全风险,遏制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规范我市燃气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和安全用气工作事宜告知如下:
一、安装范围及时间要求:
全市使用燃气的餐饮、学校、医院、养老院、建筑工地、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城市综合体等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必须依法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2022年9月15日前将可燃气气体报警装置安装到位,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二、产品要求:
各燃气用户安装的报警装置必须能提供产品相关合格证,必须确保其能正常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是指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联动电磁切断阀、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控制器+切断阀等,具备实时报警、气源切断功能。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满足《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1-2019)标准,需具备型式试验检验报告及消防产品认证。联动电磁切断阀应满足《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CJ/T394-2018)标准,需具备检验合格报告。工业用户应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的,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2006)及相关行业要求执行。严禁安装使用“三无”或不合格产品。已经安装的用户燃气企业要定期开展检查,用户要做好自查。
三、责任处罚:
各燃气企业要建立完善入户安检制度,严格落实入户 安检责任,定期检查用户是否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建立工作台账。未安装的要下达整改通知;对存在重大隐患拒不改正的,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后,可暂停供气。情节严重的,洪江市建筑施工和城市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将函告相关部门,建议取消行业相关证照。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现定的,由相关部门根据第九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请全市各行业燃气用户积极响应,及时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规范用气,共同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产秩序。
特此公告
洪江市建筑施工和城市燃气
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2022年9月1日
来源:洪江市建筑施工和城市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编辑:唐艺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