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杜绝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特发布此命令,请遵照执行。
一、森林防火期:每年的10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
森林高火险期:春节及前后10天、元宵节、清明节及前后10天,或当天森林火险天气等级为三级以上(含三级)。
二、森林防火区域:全市所有林区、林地。
三、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六)炼山、烧杂、烧火积肥或者烧田基草、农作物秸秆、果园杂草等;(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四、实施网格化精准管控。全市林区划分网格,明确网格员,实行网格化管理。森林防火期内,乡镇主要负责人要定期深入网格检查指导;森林高火险期时,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带队下沉网格蹲点指导,实行市包乡镇、乡镇包村、村包组、监管员、护林员包网格制度。
五、森林防火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加强林区巡防工作,对重点地段、重点部位和重点林场、林区村要安排专人巡山看守,及时排除隐患;各乡镇和雪峰山国有林场、八面山国有林场等重点防火单位要成立扑火应急队伍,进入战备状态,一有火情,迅速出击,并科学组织扑救。
六、森林防火期内,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防火令的,由市森林公安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八、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由于思想麻痹,工作不落实,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防火扑救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九、此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报警电话:12119或0745—7738119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4日
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办公室
编辑:肖焙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