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槟榔盗窃案,判处被告向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罚处人民币一千元。
据悉,被告人向某在假释期间于2021年1月30日至2月1日,先后三次到我市安江镇公园路某批发部盗窃四包和成天下牌槟榔,犯案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过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据了解,在假释期满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因被告人向某属主动投案自首,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理。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相关部门提醒,偷盗一分钱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君子爱财,要取之有道,更要遵纪守法,且勿因小失大。
审核:符玉娟 终审:刘辉霞
来源:洪江市人民法院
作者:潘云生(通讯员)
编辑:刘斯苑
本文为洪江市新闻网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