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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妨害公务获刑八个月

作者:黄爱军 曾程 编辑:肖焙丽 2020-05-12 11:36:15

副标题:认罪悔罪反复无常 公诉机关变更起诉

  洪江市新闻网讯(通讯员 黄爱军 曾程)5月11日,市人民法院依法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段某安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8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段某安驾车从黔城镇路经荷塘路往市妇幼保健院方向行驶时,发现交警进行执勤检查。被告人段某安害怕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处,遂在人行横道上违规掉头行驶。在此过程中将执勤交警周某东挂倒并逃逸。当晚21时37分,被告人段某安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该案一审过程中,市人民法院基于被告人段某安作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和公诉机关适用速裁程序、适用缓刑量刑的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段某安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段某安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自己无罪,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洪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发回该院重审,原公诉机关洪江市检察院作出变更起诉的决定,删除被告人认罪悔罪部分。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7日、5月11日对两次该案进行开庭审理。该案在重审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段某安认罪认罚,但在法庭辩论及最后陈述均明确提出自己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安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段某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安不符合缓刑条件,依法不适用缓刑。据此,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黄爱军 曾程

编辑:肖焙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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