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解决群众住房问题,改革完善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实施“一城一策”策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新建商品房消费
1.明确购房财政奖补政策的适用范围
(1)凡2019年10月1日后(含2019年10月1日)在我市黔城镇、安江镇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二手住房),由市财政对首次购房者按缴纳契税的100%给予购房奖励;对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者按缴纳契税的75%给予购房奖励。
(2)凡2019年10月1日后(含2019年10月1日)在我市黔城镇、安江镇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商业门面(不含二手商业门面),由市财政对购房者按缴纳契税的50%给予奖励。
2.落实我市新户籍制度改革政策
凡本市农村居民或外县(市)人员购买成套新建商品住房且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在我市城区租赁住房2年以上的,市公安部门即可办理落户手续,并可享受以下政策:
(1)其子女享受购房居住小区所在招生片区居民子女同等教育权利;
(2)农村居民可自主选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3.用足用活住房公积金政策。推进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进城务工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交纳社保金一年以上即可申请贷款,解决住房问题。调整首套房首付比例,对于购买首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洋房除外)。同时,借款人自发放贷款后自行偿还一个月后的第二个月起,即可用其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办理按月冲抵还贷业务。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作为其家庭收入计算还款能力。
4.积极培育住房租赁市场。鼓励引导开发商自持、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者购买库存商品房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扶持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实现规模化经营。对面向进城务工农民、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出租房屋,按市场价70%标准收取租金且达到一定规模的,除可享受国家、省住房租赁补贴和政策补贴外,在本文件有效期内,市财政还将视其所缴纳的房产税、所得税给予适当奖励。
5.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加大对房地产企业及购房户的信贷支持及利率优惠。
二、优化房地产结构
6.结合区域住房规划发展要求,合理控制开发规模、布局和节奏,确定开发总量和项目,要引进知名度高、品牌影响大、引领作用强的大企业、大集团来投资。提升住房品质,打造高品质楼盘,完善配套设施标准,建立宜居评估机制,积极支持企业利用绿色建筑、住宅产业化等建造方式,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加快住宅品质升级换代,激发新的改善性住房需求。同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的监管。
7.积极引导并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升级,通过兼并重组以及房地产产品结构调整,引导房地产企业向医疗地产、旅游休闲地产、养老地产、教育地产、文化体育地产等行业转型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和房产经济对接融合,推进房地产多元化发展,培育房地产业新的增长点。
三、支持房地产企业发展
8.各房地产企业要依法诚信经营。鼓励房地产企业在政府奖励的基础上给予购房户对应的优惠,如免予收取购房户水、电、燃气开户费,赠送一定年限的物业服务费等优惠活动。对乡镇干部职工、乡镇教师、乡镇医务人员、退役军人等群体团购者给予适当优惠。
9.规范房地产市场的监管,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1)切实提高政府职能部门的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市发改局、财政局、税务局、教育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办事效率,严禁索拿卡要,切实为企业解决现实问题。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等企业要对房地产业发展予以支持。
(2)积极推行房地产资本金差别化管理,促进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切实防范房地产风险。全面建立房地产企业和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和负面清单,将拖欠民工工资、较大质量安全问题、产生烂尾楼、在销售合同中严重失信等行为纳入负面清单内容。凡列入负面清单管理的企业将严格按照工程总造价的20%足额缴纳资本金;未列入负面清单的企业按诚信等级考评和楼盘建设规模执行我市资本金缴纳优惠政策,房地产资本金可按不低于工程总造价的3%(含3%)预缴;资本金按照3:4:3分别在基础验收合格、工程竣工验收和办好不动产总证三个阶段实行优先返还。进一步简化资本金缴存和解控审批管理程序, 实行即到即办原则,切实提高房地产企业办证效率。
四、加快商品房的办证力度
10.为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加快商品房“不动产证”办理进度,要进一步缩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审批事项应减尽减,确需审批的要简化流程和环节,让企业多用时间跑市场、少费功夫跑审批。推行网上审批和服务,加快实现一网通办、异地可办,使更多事项不见面办理,确需到现场办理的,要“一窗受理、限时办结”“最多跑一次”。持续开展“减证便民”改革行动,不得让繁琐证明来回折腾企业和群众。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最终解释权归洪江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如遇国家相应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执行国家新政策。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9日
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编辑:肖焙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