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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妨害公务二进宫 获刑一年三个月

来源:市人民法院 作者:潘云生 丁慧杰 编辑:肖焙丽 2019-04-19 09:44:00

  洪江市新闻网讯(通讯员 潘云生 丁慧杰)日前,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被告人醉酒滋事殴打民警的妨害公务案件,被告人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18年10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至安江镇隆平国际商贸城附近,无端挑衅途径此处的向某、舒某某等人,导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当日21时许,安江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民警伍某、张某及巡特警伍某华等人先后赶赴现场,准备将被告人蒋某某传唤至安江派出所接受调查,遭到其辱骂及奋力反抗。

  期间,被告人蒋某某用脚朝着伍某腹部踢了一脚,致使伍某的手机掉到地上摔坏,被告人蒋某某在挣扎中用手将张某的右臂抓伤。民警与蒋某某等人在现场僵持了十余分钟,之后蒋某某被他人带离了现场,脱离民警控制范围。经市人民医院诊断,张某右臂皮肤抓伤,伍某多处软组织挫伤。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蒋某某主动向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蒋某某曾因犯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4月6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采取暴力的方式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某系因故意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市人民法院

作者:潘云生 丁慧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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