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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撞牛?牛撞车?这件“难”案法官这么判

来源:市人民法院 作者:曾 程 编辑:肖焙丽 2019-04-12 17:28:02

  洪江市新闻网讯(通讯员 曾 程)4月12日,市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经法庭审理,判处本案被告向某与原告邱某分别承担60%和40%的责任以及相关费用。

  2018年9月20日,原告邱某未佩带安全头盔,驾驶车牌号湘N30S49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托口镇驶往黔城镇金牛村。当日18时20分许,他行至209国道2512公里600米黔城镇柳溪村公路超限检测站门口路段时,与突然横穿道路无人驱赶的牛犊相撞,造成自己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审理,法庭认为:此次事故发生地点位于黔城镇柳溪村公路超限检测站门口路段,事故发生时小牛犊突然狂奔横穿公路,致在公路超限检测站门口路段下人后,在公路上正常行驶的原告邱某摔倒受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之规定,被告向某作为小牛犊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小牛犊负有进行管束的义务。

  被告向某牵引母牛经过公路后,放任小牛犊在后狂奔突然横穿公路,致正常行驶的原告邱某摩托车摔倒受伤,被告向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因驾驶人邱某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佩带安全头盔导致其头部受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也是导致此次事故的因素。故可以减轻被告向某的民事赔偿责任,法庭遂作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安全生产无小事。对活动范围涵盖公路的放养家畜,一定要加强管理,履行家畜所有人应尽的管束义务。而对于机动车驾驶者而言,为了自身和他人安全,在启动机动车前,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头盔,行驶中规范自身的行车行为,也尤为重要。

来源:市人民法院

作者:曾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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