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标题:洪政函[2017]95号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机动车尾汽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根据《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怀化市环境保护局怀化市公安局怀化市财政局怀化市交通运输局、怀化市商务和粮食局关于加快2017年黄标车提前淘汰工作的通知》(怀环函[2017]89号)和《怀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加快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怀公交[2017]74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17年10月31日起,对黄标车实施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车辆
1、2000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微、小型载客汽车和微型货车。
2、2001年10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轻型货车。
3、2003年7月1日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4、2001年9月1日登记注册的,燃料种类为燃气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5、2008年7月1日以前登记注册的,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小型载客汽车。
6、2009年7月1日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轻型载货汽车。
7、2008年7月1日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二、限行时间
自2017年10月31日起全天候限制通行。
三、限行路段
洪江市黔城镇、安江镇主城区内所有路段及320、209国道,222、224省道。
四、违反禁行规定的黄标车,由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1日
来源:市人民政府
作者:办公室
编辑:肖焙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