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法【2016】67号),确保我市“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内容
在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和质量监管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合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
二、实施步骤
自2016年9月20日起,我省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五证合一”实行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三证合一”改革相同。改革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原执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2018年1月1日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2018年1月1日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合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原有验证和换照要求企业报送的事项经整合后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由企业自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洪江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18日
来源: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作者:办公室
编辑:肖焙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