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托口镇生猪屠宰及肉类产品市场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托口镇生猪定点屠宰及肉类产品销售管理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分散经营”的管理制度,严禁私屠滥宰。
二、市人民政府将托口镇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立于托口新集镇螺丝塘电站职工安置房后山,原有的屠宰点一律撤销。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农村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严禁从事饮食经营业务和肉食品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购买非定点屠宰肉类产品,违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凡进入市场经营肉食品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个人健康证和营业执照。
四、屠宰牲畜必须进行宰前检疫,宰后检验。上市销售肉产品必须具有牲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白肉胴体盖有验讫印章。无证无章的,视其情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严禁屠宰和销售病、死生猪,严禁出售变质、掺杂、注水、死因不明和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违者,除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外,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造成人畜中毒事故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生猪屠宰相关费用的征收实行统一管理,由市屠宰管理办公室代收,费用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审定,严禁乱收费。
七、市商务、工商、畜牧、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打击私屠滥宰和销售不合格肉类产品的违法行为。对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2013年4月15日起施行。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4日
编辑:肖焙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