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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黔城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听证会的通告

编辑:肖焙丽 2012-08-27 13:03:20

  为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定于2012年9月11日上午8∶30,在市会议中心召开《黔城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听证会。

  凡户籍在黔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年满十八周岁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和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法人和组织,均可自2012年8月27日起至8月29日到市政府法制办报名申请参加听证会。我们将根据申请情况确定听证会代表,并在听证会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听证会代表,同时送交有关听证资料。报名时请提供本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及服务处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系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请注明。

  联系人:樊小锋 马 超

  电 话:7732692

  地 址:市政府法制办(行政中心219室)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黔城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和目的】为了做好黔城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怀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怀政办发〔2009〕19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黔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需要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征收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兴建公路、铁路、大中型水利水电基础设施工程征收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基本原则】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民生;

  (二)依法征收,安置先行;

  (三)节约土地,合理利用。

  第四条 【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黔城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黔城镇人民政府、市财政、司法、住建、农业、水利、林业、民政、房管、公安、司法、监察、人社等职能部门及供水、供电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奖励】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征 收

  第一节 征收程序

  第六条 【拟征地通告】市人民政府在将征地方案依法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发布拟征地通告,并以拟征地告知书的形式送达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告知,应对征地范围内拟征收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由被征收人共同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被征收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国土资源部门可以采取照像、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自征地告知之日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建、突击装修建(构)筑物,抢栽、抢种农作物、林木、花卉或改变土地用途。抢建和突击装修的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木、花卉等,征地时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补偿。

  第七条 【暂停办理手续】自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办理土地转让及房屋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但因出生、婚嫁、回国定居、军人退伍、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改变房屋、土地使用用途;

  (六)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暂停期间擅自办理的有关手续,不能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八条 【征地通告】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进行通告。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其中包括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公告听取意见,同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通告期不得少于10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意见合理的,应当予以采纳;意见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征收人应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到通告指定的部门办理补偿登记。市国土资源部门与黔城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征地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被征收人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市国土资源部门与黔城镇人民政府可将调查结果作为补偿的依据。

  第九条 【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和黔城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收补偿等各项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全额支付到位。

  征收补偿费全额支付到位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拆迁腾地。拒不腾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违法建筑处理】对确定为违法建(构)筑物的,不予补偿,责令房主自行拆除。违法建筑自行拆除的,按《洪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黔城城市规划区内“违法、违规”建筑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洪政发〔2012〕1号)文件规定给予自拆奖励。

  对拒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予奖励。

  第二节 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 【补偿标准】房屋及其他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依据《怀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怀政办发〔2009〕19号)文件规定执行,标准详见附件1、2、3、4、5。

  第十二条 【产权及面积认定】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占地面积等情况的认定,均以征地告知前的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为依据。

  第三章 安 置

  第一节 资格确认

  第十三条 【安置对象】安置对象是指,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系该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且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有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的家庭常住人口。

  违法生育的子女经查证已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可按人平80平方米标准,以成本价购房安置。

  第十四条 【户籍不在集体经济组织可安置对象】原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但现已暂时迁出的下列人员可予安置:

  (一)入学、入伍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

  (二)服刑、劳教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正在监狱服刑和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第十五条 【不予安置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

  (一)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未承担相关义务的人员(含寄住、寄养、寄读等人员);

  (二)通过继承、赠送等途径在征收土地搬迁范围内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户籍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未承担相关义务的人员;

  (三)在历次征地拆迁中已安置的人员;

  (四)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应纳入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安置对象确认时间】安置对象确认时间截止至实物量调查第三榜公示结束之日。

  “三榜公示”后至规定时间内签订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死亡人员不再安置,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出生人员可予安置。

  第二节 安置方式

  第十七条 【安置方式】黔城城市规划区内住宅房屋征收,采取货币安置、统规统建两种方式予以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可任选其中一种安置方式,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同一被征收户有多处合法住房被征收的,只享受一次安置。

  第十八条 【货币安置】安置户以户为单位选择货币安置的,其被征收房屋按标准补偿后,货币安置费按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每人的标准发放。

  第十九条 【统规统建】安置户以户为单位选择统规统建方式安置的,按照应安置人数每人8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的标准分配安置房,安置户只需按每80平方米1.1万元的标准缴纳土地成本费,办理房产证及国土使用证的税费自理。

  第二十条 【搬家费及过渡费标准】房屋征收搬家费及建房工期过渡费的发放:

  (一)搬家费发放标准为350元/人·次,需要过渡的发放两次;

  (二)过渡费发放标准为250元/人·月,不需要过渡的不予发放。

  第三节 安置房建设及分配

  第二十一条 【规划】安置区建设由建设单位按照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建筑设计图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室内设施标准】统规统建安置房的室内设施及标准:

  (一)内墙面均为双灰粉墙面,地面为水泥抹面;

  (二)卫生间地面为瓷砖,墙面为1.5米高瓷砖,厕所为蹲式便器;

  (三)外窗为铝合金或塑钢窗,进户为防盗门,内置为普通木门,厨房和卫生间为塑钢门;

  (四)水电分别到户,水到厨房和卫生间,电到户到室。

  第二十三条 【分配】安置房分配程序:

  (一)被安置人以户为单位在选房前向村组提出书面申请,村组会同征收安置办、辖区乡镇及公安、项目征收委托单位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被安置户进行资格初审,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名单进行公示;

  (二)社区、村组将公示后确定的被安置人员名单及其搬迁验收单、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被安置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土地证、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报征收安置部门复审。复审通过后,被安置户填写《统规新建安置房审批表》,由征收安置部门发放安置卡。安置卡序号载明搬迁顺序、具体搬时间,卡号即为选房次序;

  (三)被安置房持安置卡办理安置房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组织房源及选房】征收安置部门根据需要安置人口数配置房源,由征收安置办、乡镇、村、组、社区组织被安置户选房,选房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差价结算】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安置户,安置房面积以房产部门测绘的数据为准,安置房的实际面积超过或小于核定安置面积的部分,按同地段房地产市场价收取或支付差额面积部分费用。

  第二十六条 【价格】安置房成本价及销售价由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确定,经洪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过渡房建设管理】安置户施工期间搭建临时工棚或其他建筑用临时附属设施,应服从统一安排和现场管理人员管理,不得乱搭乱建,阻塞交通。

  安置户的新建房竣工后,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自行拆除过渡房(棚),清理好建设场地,腾出用地。如逾期不拆除的,由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对弄虚作假、骗取安置房的个人,责令退还安置房,安置房损坏无法退回的,按确定退还安置房损坏时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补偿;对违规入住者及相关责任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责任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安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洪江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征土地范围内未安置到位的被安置户可按原安置方案进行安置,也可按本办法进行安置;本办法施行之后批准的项目(以国土部门拟征地通告为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1、洪江市黔城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说明

  2、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3、房屋成色勘估表

  4、生产生活设施及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5、房屋装饰(修)补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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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焙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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