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托口水电站库区社会治安和施工环境管理的通告
为维护托口水电站库区(以下简称库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护库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移民搬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为确保托口水电站主坝、副坝施工区(以下简称坝区)的施工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坝区参观、逗留或从事其他可能影响施工的活动。经批准进入坝区的,应当听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服从管理,严禁乱停乱放车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到水落冲和大坝区砂石料场采砂取石以及在坝区附近挖砂淘金。
二、维护托口新集镇和各移民安置点建设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托口新集镇和各移民安置点正常的建设秩序。库区移民建房要严格遵守规划,严禁乱搭乱建和乱堆建筑材料,建筑渣土要按规定在指定地点倾倒和处理。
三、严厉打击库区范围内发生的治安违法行为和犯罪。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库区范围内治安环境的综合治理,加大现场治安巡查和维护力度。对在库区范围内发生的偷盗、敲诈勒索、聚众闹事、打架斗殴、聚众赌博、卖淫嫖娼、强揽工程、强买强卖、组织煸动群众阻碍和破坏工程施工、威胁施工人员安全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重打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库区范围内道路交通和安全生产管理。交警部门要加强库区无牌无照、人货混运、货转客运车辆的查处力度,强化库区道路沿线、施工区域交通秩序的整治和车辆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整改、排除各类交通安全隐患。安监部门要积极配合市托口水电站建设协调指挥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整改消除库区内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施工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五、加大库区各类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排查库区范围内的各类矛盾纠纷,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牙状态。各施工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化解各类矛盾纠纷,避免恶性事件发生。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编辑:肖焙丽